洪住建规〔2025〕3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维护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和《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账户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账户设立。业主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公共收益专用(单独)账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在商业银行设立业主公共收益专用(单独)账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设专用(单独)账户,对业主公共收益进行管理。
二、资金归集与管理。2025年8月31日前,物业服务企业须将历史结余的业主公共收益全额转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专用(单独)账户。存入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业主公共收益专用(单独)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南昌市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账户共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约定,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账户所在银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管理,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公示。
三、资金使用规范。业主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25〕6号)和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四、加强督导督查。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部门要对辖区内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账户设立情况建立台账,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并作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求会员企业起模范带头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账户管理,可参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账户共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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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
附件
南昌市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账户共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XX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
乙方:(业主公共收益专户所在银行)
丙方:XX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充分保障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业主公共收益账户共管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一、以下业主公共收益的收存、拨付和使用均遵守本协议:
住宅物业小区名称:
坐落位置:[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街道、社区、门牌号]
总建筑面积(万㎡): 总户数(户):
二、业主公共收益交存
1.丙方在乙方开立的业主公共收益专用(单独)账户为:
账户名称: (公司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该共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业主公共收益的收存、拨付和使用;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与业主公共收益管理使用无关的其他业务。
2.共管账户内业主公共收益产生的税费、利息等,一并纳入共管范围。
三、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
1.业主公共收益可由甲方或丙方提出使用,但须经甲、丙双方依照乙方相关资金审批制度共同确认后,乙方方可拨付资金。
2.若甲方对共管账户实际金额有疑问时,乙方应会同丙方积极配合甲方查找原因,调整差错期间共管账户暂停拨付。
四、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严格履行账户管理、资金收存、资金划拨等共管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丙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协议中的共管账户无关。
3.乙方应当在共管账户利息、账户管理费、划款手续费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1点约定的,乙方应当负责追回资金;如无法追回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共管账户如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乙方应及时告知甲、丙双方。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丙、乙双方应配合甲方及时办理共管账户的交接工作。
4.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补充条款
1. ;
2. ;
……
甲 方(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 方(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丙 方(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